(2016)湘1223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付秀华诉被告米久学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秀华,米久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3执232号申请执行人付秀华,女,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怀化市鹤城区人。被执行人米久学,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怀化市鹤城区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3民初第1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米久学偿还申请执行人付秀华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223民初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从文审判员 石教伍审判员 万兴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