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戴振成与朱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振成,朱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582号原告:戴振成,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朱炎生,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戴振成与被告朱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戴振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振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0元,由戴振成负担。审判员 方伟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