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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2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九江共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林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共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林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2民初78号原告九江共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共青城市南湖大道财富广场小区物业中心。法定代表人胡柳。被告张林霞,女,住共青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共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林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共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共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被告张林霞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共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告九江共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戴大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 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