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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贵林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贵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终205号原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贵林,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平昌县。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3月22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4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贵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闽0303刑初1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贵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1月1日上午,被告人李贵林来到莆田市涵江区某某镇某某市场旁一出租房五楼,使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撬开该楼层各住户房门挂锁后,进入房间翻找财物,盗走被害人欧某现金人民币1300元、“云烟”硬盒香烟6包(价值人民币60元),盗走被害人崔某现金人民币500元。后被告人李贵林又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进入被害人盘某、卢某、张某等人住处,但均未找到财物。随后,被告人李贵林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2日在福建省福清市将被告人李贵林抓获归案,并当场从被告人李贵林处扣押上述被盗的香烟2包。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欧某、崔某、盘某、卢某、张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指纹认定通知书、指认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等,原审被告人李贵林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此亦无异议。原判认为,被告人李贵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186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贵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部分被盗赃物已被追回,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贵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且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贵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继续追缴现金人民币1800元,分别退还被害人欧某1300元、被害人崔某500元;责令被告人李贵林退赔被害人欧某4包“云烟”硬盒香烟的折价款人民币40元;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云烟”硬盒香烟2包,退还被害人欧某。上诉人李贵林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无异议,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贵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认定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贵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186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已充分考虑上诉人李贵林系累犯、有前科,如实供述、部分退赃等量刑情节,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李贵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 星审判员 郑文贤审判员 蔡志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翁燕彬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