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财保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杜运强、隆尧县杰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运强,隆尧县杰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财保4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志杰,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半截塔镇张家营村张家营*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袁某,女,1962年6月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半截塔镇张家营村张家营*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卓然,女,2006年11月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半截塔镇张家营村张家营*号。法定代理人:袁某,女,1962年6月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系申请人张卓然的奶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兴,男,1986年6月14日,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杜运强,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被申请人隆尧县杰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莲子镇镇东范村村西。法定代表人宋小杰,隆尧县杰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理。申请人张志杰、袁某、张卓然与被申请人杜运强、隆尧县杰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冀0984财保44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杜运强驾驶冀E×××××冀E×××××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扣押于河间市马庄停车场,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张志杰、袁某、张卓然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杜运强驾驶冀E×××××冀E×××××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孟庆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