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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房红伟与李弢、沙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红伟,李弢,沙克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512号原告房红伟,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东,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弢,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沙克勤,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回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庆,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军,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房红伟诉被告李弢、沙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房红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房红伟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房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0元,减半收取16000元,由房红伟负担。审 判 长  闫兴斌代理审判员  康梦龙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银丽裁定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