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终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维彪与赵芳毅、代祥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维彪,赵芳毅,代祥蓉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民终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维彪,男,汉族,1970年2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秀义,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芳毅(原绵阳城区强记燃具电器经营部经营者),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代祥蓉,女,汉族,1963年8月27日出生。赵芳毅、代祥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波,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维彪与上诉人赵芳毅、代祥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4民初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维彪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赵芳毅、代祥蓉赔偿经济损失704360.5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责任划分错误,赵芳毅、代祥蓉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赵芳毅、代祥蓉出售的热水器不具备“20分钟定时保护功能”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黄维彪没有文化,看不懂说明书。按照商业惯例,出卖人应当安装热水器或明确告知如何安装。根据产品的排放标准,20分钟内不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一审庭审中没有释明要求作排放量鉴定。根据房屋的设计和空间,如果“20分钟定时保护功能”正常工作,则完全不会发生危害。赵芳毅、代祥蓉辩称,损失是黄维彪自身过错造成的。20分钟定时关机功能与事故没有直接关系,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违规安装热水器。20分钟定时关机功能与一氧化碳排放量无关。鉴定报告显示送检的热水器中线路断开且无法点火,鉴定人也不能回答线路断开的原因,鉴定报告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热水器不具备定时关机功能。黄维彪说自己无文化没有依据。赵芳毅、代祥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代祥蓉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根据工商登记,绵阳城区强记燃具电器经营部的经营者只有赵芳毅一人。一审判决根据户籍资料和单据上的联系人推断代祥蓉参与实际经营不符合客观事实。生效判决已经认定黄维彪应当承担其违规安装热水器所导致的侵权责任,具有既判力,赵芳毅、代祥蓉不应替代其承担侵权责任。黄维彪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的热水器属于不合格产品。鉴定机构以实验的方式进行鉴定,只能证明鉴定时的状态,不能证明该产品在出售及事故发生时的情况。鉴定机构也未说明线路断开的基础原因,不排除外力因素导致机器丧失部分功能。根据法医鉴定报告的检测结果,以及一审中出庭的法医学专家证言,死者死前重度一氧化碳中毒,在封闭环境下会在10-15分钟出现昏迷,不及时救治就会在20分钟内迅速死亡。死者在无色无味的一氧化碳环境中10到15分钟已经发生昏迷不能自救,此后30小时一直持续待在封闭空间内,没有被及时救治,必然发生死亡的结果。无论热水器20分钟是否关机,排烟管道起码有20分钟是处于排毒状态的。黄维彪违规安装排烟管道才与死者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黄维彪辩称,一审诉讼主体合法,个体工商户当时已经注销,实际经营者就是二被告。鉴定结论是正确的,产品有质量缺陷,20分钟不能定时关机,销售者应承担全部责任。黄维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143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8日,黄维彪以单价280元一台的价格从赵芳毅经营的“绵阳城区强记燃具电器经营部”(该经营部于2015年4月13日已在绵阳市涪城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购买“山水画”8升热水器二台并自行安装至黄维彪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紫阳村二组9栋3单元4楼房屋中。安装时,黄维彪未将该热水器管道伸出窗外。后黄维彪将该房屋出租给赖晓莉及佘宇翔二人。2014年12月14日,赖晓莉及佘宇翔被发现在该出租屋内死亡。经鉴定二人死亡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2015年8月18日、2015年8月20日,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分别就赖晓莉、佘宇翔死亡的案件作出(2015)游民初字第701号、第702号判决,判决黄维彪赔偿佘宇翔亲属各项损失343180.25元、黄维彪赔偿赖晓莉亲属各项损失343180.25元。本案涉案热水器为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水画镀膜”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该热水器使用说明书中记载:1.热水器必须安装烟道,将废气排到室外,且不得排到热的烟道中;2.二十分钟定时关机,长时间使用热水器对安全不利,热水器连续工作二十分钟后自动关机并提醒用户注意通风换气,重新启动后可继续工作。3.本热水器设自动熄火安全装置,防干烧保护,二十分钟定时关机保护功能,当使用过程中安全保护装置动作时,电磁阀就会自动切断气路,器具停止工作。黄维彪当庭申请对涉案热水器是否存在“二十分钟定时关机保护功能进行鉴定”,2016年10月31日,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编号SF-W201600027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本案送检的热水器不具备“二十分钟定时保护功能”。庭审中,赵芳毅、代祥蓉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该专家证人表示人体在一氧化碳中毒后,心血中碳氧血红蛋的饱和度在40%-60%的情况下会迅速出现昏迷、呼吸抑制、心律失常、心力衰竭,不抢救就会死亡,二死者的心血中碳氧血红蛋的饱和度为65%、66%,如果不脱离现场,二十分钟内人就可以死亡。另查明,赵芳毅、代祥蓉系夫妻关系,在买卖涉案热水器的单据上注明联系人为“赵芳毅、代祥蓉”,并注明“批发不安装”,黄维彪当庭确认购买涉案热水器时双方商定卖方以批发价出售热水器但不负责安装。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之规定,本案中买卖涉案热水器的单据上注明联系人为“赵芳毅、代祥蓉”,且二人户籍证明上注明为夫妻关系,代祥蓉应认定为绵阳城区强记燃具电器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之一,故对赵芳毅、代祥蓉关于代祥蓉不具有本案诉讼适格主体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编号SF-W201600027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本案送检的热水器不具备“二十分钟定时保护功能”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本次鉴定系黄维彪申请,黄维彪与赵芳毅、代祥蓉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其作出的鉴定意见具有其专业性、权威性,赵芳毅、代祥蓉如不服,也应当在按鉴定意见书声明中的要求“收到书面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而赵芳毅、代祥蓉收到书面鉴定书后未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在庭审中,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表明,图片中显示的蓝色电线实际上为黑色,是因为采光和照像技术的问题使其在图片上呈现蓝色。赵芳毅、代祥蓉认为产品缺陷是指由于制造、设计、警示不充分、未尽召回警示等原因导致的不合理危险,而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证明热水器的制造、设计上是否存在缺陷。赵芳毅、代祥蓉除口头否定鉴定意见外,也未提供其他相应证据,证实涉案热水器或同批次的热水器具有“二十分钟定时保护功能”,故对赵芳毅、代祥蓉关于请求不采信该鉴定结论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应认定涉案热水器的定时保护功能与厂家承诺不符。本案另一争议焦点在于赖晓莉、佘宇翔的死亡与涉案热水器的定时功能缺陷有无因果联系。二死者死于一氧化碳中毒,黄维彪在安装热水器时没有按安装说明进行安装的事实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已有生效判决书认定,本案予以认可。赵芳毅、代祥蓉认为依出庭的专家证人所言,在房屋密闭、二死者在一氧化碳重度中毒、无人救治的情况下二十分钟内会死亡,故涉案热水器有无“二十分钟定时保护功能”都与死者死亡没有关联性。该院认为,案发房屋处于密闭的情况下,热水器排放出致人重度中毒的一氧化碳量也需要一定时间,不可能一使用热水器,其排放的一氧化碳量瞬间就会达到使人重度中毒的程度。如果涉案热水器有定时保护功能,则可能在一氧化碳达到致人重度中毒密度前停止工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故涉案热水器无“二十分钟定时保护功能”对死者死亡的后果有相当因果关系,赵芳毅、代祥蓉作为销售商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黄维彪与赵芳毅、代祥蓉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为黄维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知晓燃气热水器使用经验的基础上,应当向销售方了解新装热水器的安装要求,并认真阅读有关产品说明书,掌握产品的安装要求。但黄维彪在持有产品使用说明情况下,不按说明要求进行安装,违规未将该热水器管道伸出窗外,其未完全尽到相关注意义务,其对本案损失应承担赔偿金额的80%的责任,即549088.4元。因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为了达到完全燃烧,必定要消耗室内大量的氧气。在室内缺氧的情况下,如果气体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等废气不能完全排出室外,或者受风向影响产生回风,把废气倒灌入室内,这都容易使人煤气中毒。燃气热水器20分钟定时关机是为保护使用者的安全问题而设置的安全保护措施。现赵芳毅、代祥蓉销售的燃气热水器的二十分钟定时保护功能不合格,不能及时检测、报警,无法真正保证洗浴时的安全,应对本案损失承担赔偿金额20%的责任,即137272.1元。鉴定费用18000元由赵芳毅、代祥蓉承担。遂判决:一、被告赵芳毅、被告代祥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维彪赔偿经济损失137272.1元;赔偿鉴定费18000元,两项共计155272.1元。二、驳回原告黄维彪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1.热水器铭牌标注制造厂商为佛山市名意电器有限公司;2.公安机关对事故发生后首先进入屋内的张慧、蔡文豪(死者同学)的询问笔录显示,张慧、蔡文豪进入屋内时热水器仍处于工作状态;3.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还载明“……燃烧器点燃后火焰立即熄灭,不能持续燃烧。拆开热水器外壳检查,发现安装在热水管(靠出口处)上的温度控制元件线路断开……线路断裂部位附近的热水器外壳内表面上有老鼠活动痕迹……故障排除后,开始试验”,通过三次试验,热水器在25分钟试验时间内均未自动关机。本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所查明的情况足以认定“绵阳城区强记燃具电器经营部”由赵芳毅、代祥蓉夫妻共同经营,该经营部现已注销,赵芳毅、代祥蓉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热水器废气排入室内存在安全隐患是社会大众应当具备的安全常识,上诉人黄维彪在其出租屋内违规安装热水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显然不能以“没有文化,看不懂说明书”为由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黄维彪作为房屋出租人,无论是缺乏应有常识,还是因抱有侥幸心理贪图便宜故意不安装排烟管道,均应在事故发生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黄维彪认为其“没有文化,看不懂说明书”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虽然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采用的鉴定方式不能充分证明事故发生时热水器的状态,但张慧、蔡文豪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已经足以说明事故发生时涉案热水器的“二十分钟定时关机保护功能”没有运行。赵芳毅、代祥蓉在本案诉讼中未举证证明自身以及产品生产者对该产品缺陷不应承担责任。由于案发时室内一氧化碳浓度与供氧、通风条件等综合因素有关,也与热水器燃烧时间有关,如果“二十分钟定时关机保护功能”正常运行,则有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之规定,黄维彪有权要求热水器销售者赵芳毅、代祥蓉根据原因力比例分担部分经济损失。上诉人赵芳毅、代祥蓉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本院认定黄维彪违规安装热水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于损害后果发生的作用力最大,且具有较大的主观过错。一审判决认定黄维彪应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但责任比例的划分稍显失衡,本院酌情调整为黄维彪承担70%,赵芳毅、代祥蓉承担30%。如果该产品缺陷属于生产者的责任,赵芳毅、代祥蓉承担责任后有权进行追偿。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责任划分失当,上诉人的上诉部分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4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二、赵芳毅、代祥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黄维彪赔偿经济损失205908.15元并支付鉴定费18000元,两项共计223908.15元;三、驳回黄维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472元,由黄维彪负担3472元,由赵芳毅、代祥蓉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796元,由黄维彪负担8400元,由赵芳毅、代祥蓉负担439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左 迪审判员 冯安石审判员 罗 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建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