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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祝某某诉吴某A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吴某A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622民初144号原告:祝某某,女,1991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万超文,余江县邓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吴某A,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原告祝某某与被告吴某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祝某某,被告吴某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3月份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5年1月份生育女儿吴某B。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导致婚后夫妻无共同语言,被告也于2015年5月份外出打工。被告外出打工两年期间,除了会打点生活费到原告卡上有联系之外,无其他联络。被告婚后的冷暴力行为,对原告及家庭伤害很大,已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系名存实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吴某A辩称,原告要离婚可以,但是要把彩礼给我,彩礼6万元,见面礼等,否则我不同意离婚。原告一直不和我在一起,后来才在一起,清明节出去,一个月后,她就和我闹分手,后来原告一直和我吵架,后来原告说她怀了孕,她当时说,我给你生了小孩,要少多少彩礼,她在家里的时候,我还给了她母亲3000元当生活费,我给了1800元领取结婚证,她嫌少,我把钱都给她了,我向她要一点钱,她都不同意,生了小孩之后她什么事情也不管,她说我对她冷暴力,不是事实,我经常到原告家里,她经常不理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2月7日,双方共同生育女儿吴某B。2015年3月10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认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的身份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被告提交的身份证等经庭审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祝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强人民陪审员  吴细高人民陪审员  官胜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