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郑新金、董善峰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新金,董善峰,郑静,董善东,薛章义,董建伦,郑茂森,董宜学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终72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新金,男,汉族,1978年10月13日出生于合肥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0月9日经长丰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程莉,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善峰,男,汉族,1980年9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长丰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0月9日经长丰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闫灯,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静,男,汉族,1977年7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长丰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0月9日经长丰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沈欣,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董善东,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长丰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0月9日经长丰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薛章义,别名薛乐意,男,汉族,1993年6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中专文化,农民,住寿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由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0月9日经长丰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董建伦,男,汉族,1975年10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长丰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0月9日经长丰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郑茂森,男,汉族,1985年6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长丰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0月9日经长丰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董宜学,曾用名苳以学,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寿县。2011年8月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0月9日经长丰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新金、董善峰、郑静、董善东、薛章义、董建伦、郑茂森、董宜学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皖0121刑初2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新金、董善峰、郑静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刚、叶娟娟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郑新金及其辩护人程莉、董善峰及其辩护人闫灯、郑静及其辩护人沈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郑新金在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润地星城租赁房屋经营土菜馆期间曾与润地星城物业发生过矛盾。2016年5月27日晚,被告人郑新金与被告人郑静、董善峰、薛章义、董建伦、董宜学、郑茂森等人在长丰县双凤工业区乐巢练歌厅9999包厢内唱歌,被告人郑新金上厕所时在包厢外遇见润地星城物业的两个女工作人员前来唱歌,因为之前的矛盾,其跟随该两人进入8888包厢内上前敬酒想借题发挥,后因敬酒被拒与该包厢其他人员发生冲突,被害人杜某2在将郑新金往门外推搡时与郑新金发生撕扯致右手小拇指受伤。郑新金回到自己的包厢后向郑静等人提议与对方较量。被告人郑静、董善峰前往与对方理论时与对方发生推搡,后被推出8888包厢。接着被告人郑新金、郑静、董善峰、薛章义、董建伦、郑茂森、董宜学等人在8888包厢房门已经被躲在里面的人关上的情况下,对该包厢房门进行打砸,期间被告人董建伦等人曾冲进8888包厢又被推了出来。被告人薛章义还殴打了前来劝解的人。后被告人郑静等人继续要往对方房间内冲时被前来处警的警察制止。被告人郑静、董善峰在警察离开后与因其他事情来到现场的董善东一同冲进8888包厢,殴打包厢内的被害人杜某1和。被害人梁某见状上前搂抱董善东进行阻止,致其与董善东一起跌睡倒在大理石茶几上,梁某的右肘部被大理石碎片划烂。八被告人的行为致乐巢练歌厅部分物品损坏,影响了乐巢练歌厅的正常营业。经长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杜某2、梁某属轻伤二级,杜某1和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郑新金、郑静于2016年6月7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而归案。同年6月12日至14日,被告人董建伦、郑茂森、董善东、董善峰、薛章义、董宜学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八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八被告人在案发后分别与三被害人及乐巢练歌厅达成赔偿协议,并依据协议履行了全部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及乐巢练歌厅的谅解。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证实了案发地点位于长丰县双凤开发区润地星城乐巢KTV,公安机关经过现场勘查发现乐巢KTV8888包厢门以及包厢内大理石台面,1个移动点歌台,1个柜门、1个垃圾桶损坏,地面物品杂乱。2、监控视频,证实了案发时乐巢练歌厅8888包厢门外走廊监控拍摄的当晚八被告人寻衅滋事的部分情景。3、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医院出具的病情说明,证实了被害人杜某2、梁某、杜某1和受伤后在医院的诊疗情况。4、户籍信息,证实了八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5、归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郑新金、郑静于2016年6月7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而归案。2016年6月12日至14日,被告人董建伦、郑茂森、董善东、董善峰、薛章义、董宜学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6、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董宜学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7、长丰县双凤工业区乐巢练歌厅出具的物品损坏清单,证实了乐巢练歌厅的物品被八被告人损坏的情况。8、长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杜某2、梁某的伤情经鉴定均属轻伤二级,杜某1和的伤情属轻微伤。9、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证实了案发后八被告人分别与三被害人及乐巢练歌厅达成协议,并取得了三被害人及乐巢练歌厅的谅解。10、被害人杜某2、梁某、杜某1和(杜某2弟弟)的陈述,叙述了2016年5月27日晚三人与润地星城物业工作人员在8888包厢唱歌,对面9999包厢一个开大排档的人喝多了,端着啤酒进来给程某2(物业女老总)、孙某(女楼长)、邱某(女楼长)敬酒,孙某、邱某拉着他劝他回去,把他推出去,他一时又进来,来回搞了几次。杜某2见状也跟着推他,开大排档的举起手中的啤酒砸杜某2,两人厮打一起,杜某2拇指在扭打中受伤。之后开大排档的回包厢喊人,一个光头(郑静)带了几个人往8888包厢里冲,物业的女同志就从里面把包厢门拼命抵着,对方就踢门、踹门,并用凳子把门上的玻璃砸碎了,还往门里面摔酒瓶。警察来后,让杜某2先下去看伤了。接着对方冲进来三个人(郑静,董善峰、董善东)殴打杜某1和,梁某阻止时与对方的一个人一起摔睡倒在大理石茶几上,胳膊受伤了。11、证人陶某、魏某的证言,证实了两人分别是乐巢练歌厅的老板和经理,案发当晚,两人看见一个光头和其他几个人在跺8888包厢的门,其中一个男子手里拿了一个凳子把8888包厢门上的玻璃砸烂了,还把凳子从烂洞里扔进去,有人用啤酒瓶往里扔,8888包厢里的人也从里面往外扔啤酒瓶。后双方被前来处警的警察制止了。练歌厅因为这个事损坏了很多物品,经营受到了影响。12、证人赵某、程某1、孙某、邱某、谭某、许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案发当晚,六人与杜某1和、杜某2、梁某等人在8888包厢唱歌,润地星城开饭店的一个租户强行到8888包厢敬酒,被劝阻后,伙同9999包厢的约七八个人,打砸8888包厢,将包厢门等物品砸坏。孙某、许某还证实了警察把杜某2等人带下去以后,对方又冲进来两三个人,其中一人是光头,他们进来打杜某2弟弟,梁某上前拉架时也受伤了。13、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了其系双凤派出所辅警,2016年5月27日晚22时左右,其随办案民警去乐巢练歌厅处置一起打架的警情,在现场看见8888包厢的门被人踹坏,玻璃打碎了。包厢内的地上很混乱。民警安排将其中两个受伤的人先带回所里,留其在现场。民警走后不久,8888包厢再次发生打架,其看见一个穿西服的男子拿椅子砸沙发上的一个男子,一个个头较高的男子拉架时与打人的人一起摔倒在茶几上。高个子男子的肘部留了很多血。14、被告人郑新金的供述与辩解,交代了其在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润地星城租赁房屋经营土菜馆,2016年4月份左右,其曾与润地星城物业发生过矛盾。2016年5月27日晚,其与被告人郑静、董善峰、薛章义、董建伦、董宜学、郑茂森等人在长丰县双凤工业区乐巢练歌厅9999包厢内唱歌,其上厕所时在包厢外遇见润地星城物业的两个女工作人员前来唱歌,因为之前的矛盾,其跟随该两人进入8888包厢内上前敬酒想借题发挥,对方将其推出去,其还是一个劲的往里冲,其包厢里的来了几个人将其往回拉,其不听劝阻还往对方包厢里冲,再次被包厢里的人拉回后,其说:“我在那边吃亏了,要搞和他们搞,搞出事情算我的。”后来郑静等人跺对方包厢门时,其也上去跺了几脚,并叫对方滚出来。董善峰还拿凳子把门上的玻璃砸烂了。15、被告人郑静的供述与辩解,交代了2016年5月27日晚,其与被告人郑新金、董善峰、薛章义、董建伦、董宜学、郑茂森等人在长丰县双凤工业区乐巢练歌厅9999包厢内唱歌。在包厢外面,郑新金遇到润地物业两个女的,郑新金因为以前和物业有矛盾,看见物业的人员,就缠着两个女的要和他们喝酒。一会儿,对面8888包厢有个人过来说你们朋友酒喝多了,其就把郑新金拉回包厢。过了一会,郑新金又不在了,其和董建伦等人再次到8888包厢把郑新金往回拽,回到包厢,郑新金说他在对面吃亏了,叫大家帮他搞,搞出来一切事情他担着。其和董善峰就到对面包厢让他们赔个礼。对方不同意,和一个叫“老四”的人一起将其两人推了出来,并关上房门。随后其和郑新金、董善峰、郑茂森等人一起打砸8888包厢门,要进去打他们,并把包厢门都砸坏了。对方有两个男的在走廊劝架。持续了一二十分钟,民警来了,将董建伦和“老四”带了下去。这个时候,董善东到了,问谁打的,董善峰说在里面,两人就冲进去了,其也跟着进去了,其看见董善峰和董善东两人把老四弟弟按在沙发角上打,董善东拿着圆凳子要砸老四弟弟,被对方一个男子抱住,两人摔倒在茶几上。之后老四弟弟想跑,其上前和他扭打一起。16、被告人董善峰的供述与辩解,交代了案发当晚其与郑新金、郑静、郑茂森、董建伦、薛乐意、董宜学等人在乐巢练歌厅唱歌。因为郑新金几次要往对面8888包厢内冲,被拉回来后,郑新金说他吃亏了。随后郑新金再次进入8888包厢,其和郑静跟进去,让对方道歉,后三人被对方推出来。郑静就讲要搞,然后其和郑静、郑茂森、薛乐意上去跺对方的门。其还用凳子砸烂8888包厢房门玻璃,并将凳子砸进8888包厢内,又用啤酒瓶砸对方。大家冲了几次没有冲进去。打砸了一会,派出所民警到了,把对方一个叫杜老四的以及董建伦带走了。这时候董善东过来了,其就和董善东一起进到8888包厢,对着一个穿红衣服的男子拳打脚踢,董善东还拿了一个凳子要砸对方,没砸到,后和对方一个拉架的男子一起摔在了地上。17、被告人薛章义的供述与辩解,交代了案发当晚其与舅舅董建伦、董善峰、郑新金、郑静、郑茂森、董宜学一起来到乐巢练歌厅9999包厢唱歌,期间郑静进到包厢讲了一些话,意思是要搞对方,然后就往8888包厢里面冲。郑静、董善峰曾进到8888包厢又出来,情绪激动,并推搡对方包厢,其见状上去跺门,其他人也一起上来跺门,董善峰还用凳子砸碎对方门上的玻璃,大家用啤酒瓶往里砸。对方包厢的两个男子一直在外面拉架,因其看见舅舅董建伦头部受伤,就生气用KTV包厢内移动点歌器砸其中一个男子的胸部,连砸了几次。18、被告人董善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其在案发当晚送人经过乐巢练歌厅楼下,听郑茂森说上面打架了,就上去与郑静、董善峰一起冲进8888包厢,打了里面一个坐在沙发上的人,后和一个抱着自己的人一起摔睡倒在茶几上。19、被告人董建伦的供述与辩解,交代了案发当晚其参与了对8888包厢的跺门行为。期间其曾冲进到8888包厢里,头部被对方搞伤后被对方推了出来。20、被告人郑茂森的供述与辩解,交代了案发当晚其在乐巢练歌厅9999包厢唱歌时听见外面吵哄哄的,出来看见郑新金被人从8888包厢拉出来,郑新金反复几次要往8888包厢里冲。后看见郑静、董善峰、董建伦、郑新金、薛章义、董宜学在跺8888包厢房门,其也跟着跺了两脚。21、被告人董宜学的供述与辩解,交代了案发当晚其刚到乐巢练歌厅9999包厢不久,就回到车里放东西,约20分钟后,其回到乐巢练歌厅,看见几个人正在推8888包厢房门,其上去也推了8888包厢的房门,并对着包厢房门跺了两三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新金、董善峰、郑静、董善东、薛章义、董建伦、郑茂森、董宜学等人在公共场所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八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郑新金、董善峰、郑静、董善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董善东在被害人杜某2受伤前未到案发现场,未参与前期的寻衅滋事行为,依法仅应对其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薛章义、董建伦、郑茂森、董宜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中郑新金、郑静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被告人董善峰、董善东、薛章义、董建伦、郑茂森、董宜学于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八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八被告人从轻处罚;八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八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善东、薛章义、董建伦、郑茂森、董宜学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案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郑新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董善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三、被告人郑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四、被告人董善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五、被告人薛章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六、被告人董建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七、被告人郑茂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八、被告人董宜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郑新金上诉认为其不是主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其辩护人同意其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董善峰上诉认为其不是主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其辩护人同意其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郑静上诉认为其不是主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其辩护人同意其辩护意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本案侦查、起诉及一审诉讼程序合法有效,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认定上诉人郑新金、董善峰、郑静,原审被告人董善东、薛章义、董建伦、郑茂森、董宜学犯寻衅滋事,所列证据已经一审、二审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三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三上诉人不是主犯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郑新金酒后无故挑起事端,并邀集董善峰、郑静等人在公共场所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上诉人董善峰、郑静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积极主动参与,进行打砸等行为,三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新金、董善峰、郑静,原审被告人董善东、薛章义、董建伦、郑茂森、董宜学等人在公共场所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八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郑新金、董善峰、郑静、董善东系主犯,应当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原审被告人董善东在被害人杜某2受伤前未到案发现场,未参与前期的寻衅滋事行为,依法仅应对其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原审被告人薛章义、董建伦、郑茂森、董宜学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郑新金、郑静、董善峰,原审被告人董善东、薛章义、董建伦、郑茂森、董宜学系自首,依法可对八人从轻处罚;八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八人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董善东、薛章义、董建伦、郑茂森、董宜学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原判综合三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及相关量刑情节予以综合评判,量刑并无不当,故三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胡宏林审判员 汪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