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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恢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任红武与沈康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红武,沈康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任红武,男,汉族,1972年0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沈康会,男,汉族,1959年03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红武与被执行人沈康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09)户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0492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95元、执行费3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户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