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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廷金与王龙四、周立群、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廷金,王龙四,周立群,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122号申请执行人郑廷金,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龙四,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周立群,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A6-1区华锦苑B座205房。法定代表人聂向东。关于郑廷金申请执行王龙四、周立群、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4民初465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龙四、周立群、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龙四、周立群、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15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敬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宝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