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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哲、李瑛、韩德丽与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哲,李瑛,韩德丽,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李哲,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李瑛,女,1976年5月20日生,朝鲜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韩德丽,女,1945年5月6日生,朝鲜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号5栋1层102号。法定代表人:滕延春,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哲、李瑛、韩德丽与被执行人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哲、李瑛、韩德丽2015年1月31日至2015年11月16日商铺租金1398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