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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8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杏才、钟三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杏才,钟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8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杏才,男,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钟三龙,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钟三龙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杏才案款34458.74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30元、执行费41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因执行需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钟三龙名下的财产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承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