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孟繁泉、衡水盛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繁泉,衡水盛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衡水盛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财保96号申请人:孟繁泉,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衡水盛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大麻森乡邢团马村西。法定代表人:苏福利,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衡水盛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东安庄乡东安庄一村。法定代表人:张如峰,公司负责人。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名下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公司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衡水盛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衡水盛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的名下财产30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阴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