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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安电忠、王永衡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电忠,王永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1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电忠。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留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永衡。再审申请人安电忠因与被申请人王永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10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安电忠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该案申请人只借用被申请人7万元,另8万元被申请人根本没有给申请人,而是被申请人自己把钱存入了自己的帐户,此有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帐号及一、二审提供的录音可以明确证明,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此案。王永衡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借被申请人的钱,有申请人书写的借条为证,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申请人应当还钱。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为证,应当予以认定。关于申请人称其中8万元被申请人根本没有给申请人,而是被申请人把钱存入了自己帐户的问题,民间借款系社会中经常出现的金钱交易关系,结合借款的一般交易习惯,该说法明显不合常理,被申请人也不予认可,同时申请人作为成年人应当对其出具借条的性质及法律后果有明确认识,故一、二审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电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