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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1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迪瑞建筑涂料有限公司、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迪瑞建筑涂料有限公司,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1459号之一申请人:天津市迪瑞建筑涂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74664-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村西三网一灯对过。法定代表人:陈永敬,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61356364XT,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北海路58号。法定代表人:刘德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兵,男,该公司项目经理。申请人天津市迪瑞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津0110民初14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4000元。天津市迪瑞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4000元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侯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