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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北京石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黑龙江xx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石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xx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3执1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石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法定代表人刘素芬,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xx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选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北京石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黑龙江xx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石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3民调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道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