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荣与被告法库县五台子镇五台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法库县五台子镇五台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010号原告:刘荣,男,1951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法库县。被告:法库县五台子镇五台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五台子镇五台子村。法定代表人:陈振,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了原告刘荣与被告法库县五台子镇五台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臧大海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荣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为340元,由原告刘荣负担。审判员 臧大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古 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