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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11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安徽凯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博纳杰陈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凯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纳杰陈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171号之二申请人:安徽凯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四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7009057B。法定代表人:朱卫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健,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博纳杰陈电气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2幢2区13098室,实际经营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城飞舟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8550709XY。法定代表人:韩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贺年,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申请人安徽凯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博纳杰陈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皖1181民初117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博纳杰陈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万元。为了执行该裁定,本院2017年3月20日依法通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临港支行协助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博纳杰陈电气有限公司在该银行的存款。申请人安徽凯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博纳杰陈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于2017年4月18日达成了(2017)皖1181民初1171号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调解书生效后,由本院直接从上海博纳杰陈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划应给付款项639813.08元(应付货款628809.08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0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皖1181民初117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博纳杰陈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同时,划拨被申请人上海博纳杰陈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9813.08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吴耀翔审 判 员  周玉祥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