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孔庆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03执41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孔庆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庆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吉0103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如下:(2016)吉0103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7)吉0103执412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任向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清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