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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史少明与陈兴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少明,陈兴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882号原告:史少明,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陈兴锋,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史少明与被告陈兴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陈兴锋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毛 峰人民陪审员  赵家玲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子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