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史少明与陈兴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少明,陈兴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882号原告:史少明,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陈兴锋,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史少明与被告陈兴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陈兴锋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毛 峰人民陪审员 赵家玲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子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