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6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与邢伟振、王会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邢伟振,王会芳,邢涵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429号原告: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被告:邢伟振。被告:王会芳。被告:邢涵宇。原告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与被告邢伟振、王会芳、邢涵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补缴诉讼费、公告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