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113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仇文祥与马军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文祥,马军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1304号之二原告:仇文祥,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有,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逵,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军宏,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志勤,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仇文祥与被告马军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仇文祥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文祥以暂时放弃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仇文祥撤诉。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计2338元,由仇文祥负担。审 判 长 任海权人民陪审员 王 欣人民陪审员 马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莫芫清书 记 员 王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