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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113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仇文祥与马军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文祥,马军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1304号之二原告:仇文祥,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有,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逵,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军宏,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志勤,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仇文祥与被告马军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仇文祥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文祥以暂时放弃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仇文祥撤诉。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计2338元,由仇文祥负担。审 判 长  任海权人民陪审员  王 欣人民陪审员  马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莫芫清书 记 员  王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