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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5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存小与被执行人傅官田、王利琴、傅禄(2016)陕0822执152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小,傅官田,王利琴,傅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5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存小,男,195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傅官田,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王利琴,女,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傅禄,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存小与被执行人傅官田、王利琴、傅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审理期间作出的(2016)陕0822民初132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傅官田、王利琴的工资、津贴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傅官田在中国某账户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二、扣划被执行人王利琴在中国某账户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三、扣划被执行人傅官田在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四、扣划被执行人王利琴在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五、冻结被执行人傅官田在中国某银行账户及在傅官田在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王利琴在中国某银行账户及在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