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传志诉席伟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志,席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1号原告:王传志,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殷宁宁,安徽省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伟,男,1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志与被告席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传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王传志负担。审 判 长 兰 叶审 判 员 王景飞人民陪审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慕 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