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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德山、赵俊兰、王祥祥、李成云、张利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德山,赵俊兰,王祥祥,李成云,张利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17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慧娟,系该行职工。被告刘德山,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赵俊兰,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刘德山妻子。被告王祥祥,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李成云,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张利芳,女,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德山、赵俊兰、王祥祥、李成云、张利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拟私下寻找被告和解处理,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德山、赵俊兰、王祥祥、李成云、张利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依法免于收取。审判员  张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