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德山、赵俊兰、王祥祥、李成云、张利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德山,赵俊兰,王祥祥,李成云,张利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17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慧娟,系该行职工。被告刘德山,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赵俊兰,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刘德山妻子。被告王祥祥,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李成云,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张利芳,女,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德山、赵俊兰、王祥祥、李成云、张利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拟私下寻找被告和解处理,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德山、赵俊兰、王祥祥、李成云、张利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依法免于收取。审判员 张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