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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国福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刑初163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福,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监视居住,于2017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李某,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系被告人李国福的哥哥。指定辩护人刘立军,吉林永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福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天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福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指定辩护人刘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国福于2016年12月23日22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依山小筑小区2号楼2单元门口,趁被害人刘某不备之机,以暴力、胁迫方式将刘某随身携带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617元和VIVO7plus手机一部),后刘某大声喊叫,其丈夫与儿子闻声赶来将李国福制服并报警,李国福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手提包价值人民币40元、VIVO7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0元。经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国福“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病性障碍”,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李国福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认为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是乘被害人不备之机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抢夺罪。就量刑问题,提出被告人李国福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深,且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又没有造成过大的社会危害性,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国福事先躲藏在吉林市船营区依山小筑小区2号楼附近,看到被害人刘某行至该楼2单元门口时,冲向被害人刘某抢其随身携带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617元和VIVO7plus手机一部),双方拉扯手提包过程中,李国福举拳打刘某,刘某躲开,此间,被告人李国福对刘某有语言威胁,后李国福将包抢到手又被刘某拽回,此期间被害人刘某大声喊叫,刘某丈夫与儿子闻声赶来将李国福制服并报警,李国福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手提包价值人民币40元、VIVO7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0元。经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国福“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病性障碍”,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上述事实,有如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国福犯罪时系成年人。2、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李国福无违法犯罪记录。3、照片证实被告人所抢赃物照片。4、吉林市船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抢物品拎包,价值人民币40元;VIVO7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0元。5、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评定证实,被告人李国福患有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病性障碍,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6、辨认笔录证实,刘某、王某1辨认李国福系实施抢劫行为的人。7、证人芦某证实,2016年10月23日晚上22时左右,我在药厂住宅家中正在睡觉,就听到楼下有个女子的声音喊“抢劫啦”,喊了好几声,之后我又听到有男子的声音也喊“抢劫啦”,我就穿衣服下楼了。在挨着我家楼的依山小筑小区一个单元门口,我看见围了好多人,其中好几个人正在撕打,互相之间拽着,听到有人喊别让他跑了,赶紧报警,我就走到跟前,看到其中一名年轻的男子就把所说的抢劫的男子摁倒在地上,这时公安机关的警车就到了,把那名摁倒在地上的男子带走了。8、证人王某2证实,2016年12月23日22点多钟,我在家准备睡觉,我爸在家喊我妈出事了,他赶紧下楼了,我紧跟着也下楼了,到楼下单元门口,我看见我爸把一个男的按倒了,我就赶紧上前帮忙按着,这时那个男的要打我,我就按着他踢了他两脚,我妈就报警了,警察来把那个男的带走了。9、证人王某1证实,2016年12月23日22点左右,我在家里看电视,我就听见楼下我妻子喊我名,我就向楼下看,我家是三楼,我看见一个男的正和我妻子在那撕吧,他要抢我妻子的包,我就赶紧叫我儿子王某2下楼,我先跑到楼下,我看见那个男的还在和我妻子撕吧,我上去把他踹倒了,之后按着他不让他动,我说你还敢抢劫,他就在那挣扎让我放手,这时我儿子也过来了,和我一起按着他,他还要打我儿子,之后我妻子就报警了,警察来了就把那个男的带走了。10、被害人刘某陈述,2016年12月23日22时40分左右,我打完麻将回家,快走到单元门口的时候,从停在楼下的一辆轿车后面突然窜出来一名男子,那个男的什么也没说就上来抢我身上的包,当时我的包是斜跨在身上,他就往下拽,我下意识的就往回抢,我把包拽回来后他上来就要打我,我往后躲开了,然后我就喊我爱人王某1的名字,同时喊有人抢劫,这时这个男的就指着我对我说:再喊就整死你。我当时很害怕,但也没停的喊。很快我丈夫就光着膀子下来了,我儿子也跟着下来了,他看见下来人了就要跑,这时我儿子就上去把他拽住了,然后他就和我儿子、我爱人撕吧起来了,我儿子和我爱人不让他跑,那个男的就往外挣,这时又有几个邻居下来了,邻居们就把这个人围了起来,后来警察来了把抢我的这个男的带上手铐,带到派出所了。我的包是一个黑色亮皮的长方形小拎包,当时我是斜跨在身上,包里有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617元(百元面值16张,五元面值3张,一元面值2张),一部白色vivox7手机,是花了2900元新买的,剩下的就是一些身份证、医保卡等物品。我的包已经抢到手了,后又被我拽了回来。11、被告人李国福供述,2016年12月23日晚上8点多钟,我从家中出来,我就在我家楼下停着的车后面藏着,藏在一辆轿车的后面。大约9点多钟的时候,走过来一个女的,当这个女的快走到二单元的时候,我朝她冲过去,我上去就拽她身上的黑色拎包。我拽到手里,她就往回拽,我让她撒手她不撒,我就用拳头比划她,但没打到她,她就喊救命,说有人抢东西,我就让她别喊,我说再喊我就弄死你,后来她还喊,没一会儿他家人就下来了。我要跑,其中一个年轻的男的就给我拽住了,我就和他动手撕打起来,后来又下来几个人就把我围住了,随后警察就赶到了,我就被警察控制带走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国福劫取财物后,在未及脱身的情况下迅即被受害人夺回,且抢劫中未致受害人伤亡,应认定犯罪未遂,且被告人李国福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国福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其辩护人关于李国福的行为应定性为抢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视本案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国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金东华人民陪审员  王伟红人民陪审员  宗丽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维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