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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李玉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10号之一被执行人李玉平,男,1969年7月18日,四川省大竹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现住武汉市,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鄂0115刑初54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玉平未按该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11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立案,并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玉平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本院判��拘役二个月。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玉平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收入来源,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玉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闵运桥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袁宪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敖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