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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冯霞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祁某,冯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804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法定代表人修某,总经理被告祁某,男,汉族,吉林省人,住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被告冯某,女,住通化市通化县。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祁某、冯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因被告祁某、冯某信息不实,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那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对被告祁某、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3.00元(原告减半缴纳),退返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桂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