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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5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礼飞与孙春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飞,孙春荣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民初5256号原告王礼飞,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委托代理人王洋洋,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春荣,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原告王礼飞与被告孙春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礼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洋洋、被告孙春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1月份原告开始跟着被告在位于郑州市××路××北街正大乐城处干活,负责郑州至纯KTV店面装修,干完后,被告却未支付相应工资,于2017年1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证明尚欠原告工资22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2000元。被告辩称,原告原任工程的技术员,其现场施工的墙面开裂,造成工程返工量比较大,延误甲方交工的时间。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照片七张,证明因技术员施工安排问题出现了墙面大面积开裂。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不能证明是原告原因造成。经审查,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店面装修工作,被告于2017年1月12日出具的欠条载明今欠到王礼飞至尚纯K(郑州东区店)工资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阴历23日前打卡付清,孙春荣(江苏省泰兴市新街镇李荡村,)。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欠原告22000元工程款有欠条以及庭审笔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22000元。被告辩称因原告技术问题造成墙面开裂,返工工程量较大,造成延期交工,因被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因返工造成的损失,有关当事人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春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礼飞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孙春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胡向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景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