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异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丽、秦晋等与西安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秦晋,陕西宏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西安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异169号异议人:王丽,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系陕��宏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秦晋,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关正街234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秦晋、刘科学与被执行人西安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秦晋、刘科学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西立调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科学死亡,依陕西宏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本院调查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之规定,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西执民字第001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第三人陕西宏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案外人王丽对(2013)西执民字第00183号执行裁定提出异议,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案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王丽又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王丽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九审 判 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甄 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伍艳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