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陈亚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陈亚丽,程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34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6816。法定代表人程嘉华。被执行人陈亚丽,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程国洪,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陈亚丽、程国洪(2015)杭下商初字第0181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01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伟执行员 陈丽执行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