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付保红、张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保红,张硕玲,张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1532号申请人:付保红,女,1973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申请人:张硕玲,男,193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张率,男,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付保红与被申请人张硕玲、张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付保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硕玲、张率的银行存款十八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唐山家天下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付保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硕玲、张率的银行存款十八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