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邓应根与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应根,陈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1民初175号原告邓应根,男,194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陈国平,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原告邓应根与被告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俊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应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应根诉称:被告陈国平因做课桌生意缺乏资金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1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本金15000元,利息4190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2份。其中本金欠条中注明利息按月息一分计算。此后,被告本息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000,支付利息7795元,合计22795元。被告陈国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2日,被告陈国平因做生意缺乏资金,经人介绍,向原告邓应根借款15000元。2015年1月1日,被告给付原告利息款1100元,同时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4195元。被告于同日分别就本金和利息向原告出具欠条二份,本金欠条上载明:今欠到邓应根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利息按一分计算。利息欠条上载明:今欠到邓应根利息款4195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本息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请求之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2份、被告身份证1份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陈国平向原告邓应根借款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2015年1月1日前被告尚应给付的利息为4195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按月息一分计算给付利息3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陈国平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给付利息77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国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邓应根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并支付利息7795元,合计2279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俊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