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冯丹丹、王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冯丹丹,王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2177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明,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琦,女,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王琦,女,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冯丹丹,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被告王庆,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冯丹丹、王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蒲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