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文革与吴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革,吴龙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1394号原告:张文革,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龙平,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张文革与被告吴龙平买卖合同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2016年5月30日,吴龙平向本院申请对张文革提供的欠条上的“吴龙平”字迹进行笔迹鉴定,并交付鉴定费3500元。2016年11月22日,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作出闽澄司【2016】文鉴字096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2010年3月8日《欠条》上欠款人‘吴龙平’的签名不是吴龙平本人所写”。2017年4月18日,张文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文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计491元,鉴定费3500元由张文革负担。审 判 长 陈 雄人民陪审员 高诚原人民陪审员 林春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双杨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