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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山东华升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山东华升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7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山东华升源食品有限公司,徐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山东华升源食品有限公司,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山东华升源食品有限公司,徐某某进行财产状况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华升源食品有限公司,徐某某名下无存款,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祥峰审判员  丁国玲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