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季建光与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建光,李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449号原告:季建光,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谦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飞,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季建光与被告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季建光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建光撤诉。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季建光负担。审判员 朱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朦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