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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3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农民。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公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小东、刘葳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8日7时许,在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某某村被害人孙某丁家中,被告人孙某甲因纠纷持木棍击打被害人孙某丁面部一下,致被害人孙某丁四颗牙齿脱落。经鉴定,被害人孙某丁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孙某丁就民事赔偿事宜自行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丁的陈述、证人孙某乙、孙某丙、李某、乔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威海市文登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的社区矫正环境良好。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 莉人民陪审员  毕建义人民陪审员  解乐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秋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