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3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文学与张公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学,张公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民初837号原告:张文学(曾用名张军),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张公点,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张文学与被告张公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公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文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1.44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29日被告因搞工程急需周转金,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利息2.4分。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予偿还。故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张公点未作答辩。经审理认定本案的事实是:原告张文学与被告张公点系朋友关系。被告张公点于2014年7月29日向原告张文学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的内容:“今借张军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月息2.4分)。借款人:张公点2014年7.29号”。此后原告张文学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应当偿还所借原告借款本金。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利率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应按月利率2%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公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借原告张文学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文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素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安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