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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6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杰与朱波开县辉煌网吧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重庆兮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苗,朱波,开县辉煌网吧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4民初6780号原告刘杰,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启涛,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兮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双合社区富厚街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65677143E。法定代表人,余小花。被告徐苗,男,汉族,1984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朱波,男,汉族,1993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开县辉煌网吧,地址重庆市开州区XX街道XX社区XX民路XX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355642934J。负责人,朱波。原告刘杰与被告重庆兮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兮众公司)、徐苗、朱波、开县辉煌网吧(以下简称辉煌网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鄢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由于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罗鄢毅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戚国涛和人民陪审员何蕾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杰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启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兮众公司、徐苗、朱波、辉煌网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杰诉称,2015年5月,辉煌网吧与兮众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双方约定辉煌网吧将位于开州区XX街道XX社区XX民路XX号门市的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整体发包给兮众公司,合同总价为15万元。由于兮众公司不具备装修施工的经营许可,其负责人徐苗找到刘杰,将装修工程交给刘杰。双方约定刘杰按照装修合同进行装修,装修款15万元由辉煌网吧支付给徐苗后再支付给刘杰。刘杰与兮众公司、徐苗、朱波、辉煌网吧均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刘杰按照约定完成装修并交付给辉煌网吧使用。辉煌网吧支付给徐苗装修款11万元,徐苗仅仅向刘杰支付4万装修款。四名被告至今尚欠刘杰装修款11万元,但是刘杰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兮众公司、徐苗、辉煌网吧向刘杰连带支付装修款11万元;朱波对辉煌网吧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兮众公司、徐苗、朱波、辉煌网吧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6月,刘杰组织卢贤东、李红亮、王杰、涂青建等人在辉煌网吧从事装修工作,刘杰负责支付报酬。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出庭证人卢贤东、李红亮、王杰、涂青建的证言在卷佐证。前述证据经本院审核认定,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并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刘杰以辉煌网吧将装修工程发包给兮众公司,兮众公司的负责人徐苗又转包给刘杰,现在拖欠刘杰工程款11万元为由提起诉讼,刘杰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是,出庭证人只能证实受刘杰雇请在辉煌网吧从事装修工作,证人均不清楚刘杰与四名被告之间的关系;而刘杰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辉煌网吧将装修工程发包给兮众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兮众公司及其负责人徐苗将该工程转包给刘杰,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刘杰与辉煌网吧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刘杰主张被告方已支付工程款4万元,尚有11万元未予支付,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装修工程的结算情况,本院无法认定其主张的工程款数额的真实性,刘杰仍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刘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刘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罗鄢毅代理审判员  戚国涛人民陪审员  何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辉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