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29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厦门鑫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鑫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9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鑫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门火炬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周思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红,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门火炬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诺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厦门鑫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闽D×××××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到该车辆,暂无法执行。现被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货款19739.2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X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