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余丽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余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471号申请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余丽,女,汉族,1982年5月18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西固区山丹街****号。余丽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西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没收余丽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并处罚金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将余丽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处罚金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文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