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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3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景云与杨柏云、李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景云,杨柏云,李景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03民初2448号原告:马景云,女,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华,佳木斯市向阳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柏云,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景林,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马景云与被告杨柏云、李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马景云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未准备充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柏云、李景林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景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公告费570元由原告马景云负担。审 判 员 隋 毅人民陪审员 韩 晶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宏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