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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10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晏英、张晓群与康正权、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英,张晓群,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正权,晏英,张晓群,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正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10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晏英,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申请执行人:张晓群,女,生于1974年1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合江县。法定代表人:杨文革,总经理。被执行人:康正权,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本院受理的晏英、张晓群二人申请执行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正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晏英、张晓群与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支付申请人20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20万元,尚应支付的234090.62元在2017年7月31日前付清。若逾期未履行,则自2017年4月18日起按未付款的金额为本金,月利率1.5%计算利息。被执行人康正权于2017年7月17日前支付9万元,余款9万元在2018年1月30日前付清,如康正权未支付,则从2017年4月18日起按未付款的基数的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晏英、张晓群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2执10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