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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3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正平,张仁书与雷开先,田云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平,张仁书,田云秀,雷开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720号原告:刘正平,男,195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张仁书,女,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田云秀,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雷开先,女,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刘正平、张仁书与被告田云秀、雷开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刘正平、张仁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正平、张仁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正平、张仁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正平、张仁书负担。审判员  何代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胥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