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春勇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春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172号罪犯李春勇,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温瓯刑初字第90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春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3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春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但未履行民事赔偿,未退赃。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李春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民事赔偿,未退赃,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6日起至2024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龚 燕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楼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