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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黄鸣与苏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鸣,苏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80号原告:黄鸣,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苏剑锋,男,1991年4月13日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原告黄鸣诉被告苏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该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鸣撤回对被告苏剑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鸣负担。审 判 长 :李卫华审 判 员 :黄德强人民陪审员 :杨海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 张 喜速 录 员 :潘民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