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执字0017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俞传华与邵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传华,邵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执字0017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俞传华,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邵彪,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保证人:池州市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轶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俞传华与被执行人邵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贵执字第0017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池州市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池土国用(2012)第1604316661CHZ-014-1/201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因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保证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池州市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池土国用(2012)第1604316661CHZ-014-1/201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古剑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