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行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司金良与新密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金良,新密市人民政府,新密市刘寨镇小李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行初351号原告司金良,男,汉族,1972年3月11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刘德宇,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慧洁,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新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大街86号。法定代表人张红伟,市长。委托代理人张栋磊,新密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XX,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新密市刘寨镇小李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司超盈,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司金良诉被告新密市人民政府实施征收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司金良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司金良撤回起诉。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金良负担。审 判 长 刘紫娟审 判 员 程雪迟代理审判员 安国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邓亚楠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